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0年度,10號
SCDM,110,智簡,10,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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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孟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13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孟昭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孟昭明知如附表所示商品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業經 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 ,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指定商品,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 ,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 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明知為侵害商標權商品而販 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詎林孟昭基於 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月初前 某日,自社群軟體臉書不詳社團購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 ,均係未經上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商標權人所生產 或授權製造之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侵害 商標權商品,並於109年1月初某日至109年3月26日間,將該等 商品放置在其向不知情之場主羅瑋辰所承租,位於新竹市○ 區○○路00號內之選物販賣機內,並設定上開選物販賣機每次 夾取金額10元、保證夾取金額600元,以待不特定顧客投幣 操作機器手臂夾取,而以此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所示 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嗣經警於同年3月26日13時25分許,持 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店內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 之物,因而查獲。案經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孟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卷第7至11、108至109 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 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卷第20至22、24頁)、



被害人美商喬曼尼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局商標檢 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偵卷第25至26頁)、法商香 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1份 暨授權委任狀2份、經濟部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 報表3份、鑑定證明書1份、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1份(偵卷 第27至37頁)、美商化粧藝術化粧品公司之鑑定報告、經濟 部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偵卷第38至 39頁)、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 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偵卷第40至43頁 )、告訴人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之刑事告訴 狀1份暨經濟部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 報告書各1份(偵卷第44至47頁)、告訴人法商埃爾梅斯國 際之刑事告訴狀1份暨經濟部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 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各1份(偵卷第49至55頁)、被害人義 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之鑑定報告書1份、經濟部智慧局商 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3份(偵卷第58至62頁)、告訴 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刑事告訴狀1份暨經濟部智 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1份、申請人及案號查 詢-註記詳表1份、鑑定報告書1份、(偵卷第65至67、69至8 5、91至96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 大隊偵二隊查搜索現場照片6張(偵卷第97頁)、違反商標法 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1份(偵卷第98至100頁)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種類、數量如附表所示)。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 為,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刑法上所稱「 陳列」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 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 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判決同此見解)。從而,被告自10 9年1月初某日起至同年3月26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其承租之選 物販賣機內持續陳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核屬單一 陳列行為之延續,應論以單純一罪。被告以一意圖販賣而陳 列之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 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處斷。
 ㈡被告固於警詢中概括承認有因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而獲利等 語(偵卷第10頁),然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未供明販賣侵 害商標權商品之時、地、各次販賣數量及購買者等與販賣有 關之資訊,又檢察官所提出之其他證據均無從證明前述與販



賣有關之事實,故尚難僅因被告於警詢中之概括承認而逕認 其有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 載被告所為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罪嫌,容有未恰,惟本院審理結果與起訴之基礎事實同一, 且適用同一法條,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 ,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 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不法 利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顯然漠視商標權 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 侵害,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有礙公平交易秩 序,復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行為誠有 不該;再被告雖自始坦承犯行,但查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 非少,且均未與前揭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迄今未賠償 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損失;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情節、對商標權人造成之損害,暨其自述大學肄業之教育 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沒收部分: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物品(保管字號:110年度保字第134 號)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前揭被害人及告訴人出具之 鑑定報告書、鑑定證明書、鑑定報告及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 相片對照表附卷可參,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㈡又本件被告所犯係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至被 告於警詢中之概括承認有販賣行為而獲利5,000元等語(偵 卷第10頁),惟並未具體陳明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時、地 、各次販賣數量及購買者等與販賣有關之資訊,無從逕認其 有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已如前述,是以本件被告尚 無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罪所得可言,爰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併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 表:
編號 商標權人 仿冒商標商品 商標名稱或圖樣(註冊審定號) 指定商品 數 量 1 美商喬曼尼公司 香水 JO MALONE (00000000) 香水 11瓶 2 義大利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香水 BVLGARI (00000000) 香水 1瓶 3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香水 「香奈兒」圖樣 (00000000) 香水 4瓶 4 美商化粧藝術化粧品公司 口紅 M.A.C(00000000) 口紅 6個 5 盧森堡瑞得有限公司 皮夾 PRADA (00000000) 皮夾 5個 6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香水 DIOR (00000000) 香水 2瓶 7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香水 HERMES (00000000) 香水 6瓶 8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口紅 「GUCCI」圖樣 (00000000) 口紅 15個 9 同上 香水 「GUCCI」圖樣 (00000000) 香水 10瓶 10 同上 皮帶 「GUCCI」圖樣 (00000000) 皮帶 2條 11 同上 包包 「GUCCI」圖樣 (00000000) 手提包 2個 12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包包 「LV」圖樣 (00000000) 手提包 2個 13 同上 皮夾 「LV」圖樣 (00000000) 皮夾 5個 14 同上 吊飾 「LV」圖樣 (00000000) 小裝飾品 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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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