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286號
SCDM,110,易,286,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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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易字第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1359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
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張懿中
通 譯 王湘慈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林瑞建犯加重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瑞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 第1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與另案合併定應執行 刑並接續執行後,甫與民國108年5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併付保護管束,且於109年5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 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林瑞建猶不知悔悟,復基於加重竊盜 之犯意,於109年9月5日上午5時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登記為林生春林瑞建之父】), 前往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延壽宮處,且趁無 人注意之際,進入該宮廟旁防火巷內,以轉開鐵皮屋牆壁螺 絲後掀開鐵皮安全設備之方式,開啟設於該巷內上揭宮廟鐵 門並入內行竊,迄搜尋財物一陣,林瑞建發現有人進入該宮 廟內,擔心失風遭逮捕,未及取走財物即離開該址,因而未 遂;嗣上揭宮廟主任委員鄭國延發現上揭鐵皮屋牆壁遭破壞 ,調取監視器畫面,且委由志工沈文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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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