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謝驊
被 告 楊宗財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原交簡字第1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