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88年度,266號
TPHV,88,上易,266,200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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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六號
   聲 請 人即
   上 訴 人  銘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守徹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相 對 人即
   被 上 訴人  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
               
   法定代理人  廖蘇西姿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惠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應更
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之住所設台北縣樹林鎮○○街二巷二一號一樓及其法定代理人林麗霞」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之住所設台北縣樹林鎮○○街二巷二一號一樓、法定代理人祝守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楊 豐 卿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殷 丹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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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