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六號
聲 請 人即
上 訴 人 銘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守徹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相 對 人即
被 上 訴人 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
法定代理人 廖蘇西姿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惠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應更
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之住所設台北縣樹林鎮○○街二巷二一號一樓及其法定代理人林麗霞」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之住所設台北縣樹林鎮○○街二巷二一號一樓、法定代理人祝守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楊 豐 卿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殷 丹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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