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9年度,40號
SCDM,109,原訴,40,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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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40號
聲 請 人 余純美
代 理 人 徐宏澤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謝思凱



許明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韶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傷害致死案件(109年度原訴字第40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余純美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思凱許明華因涉犯傷害致死案件, 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害人邱裕勳已死 亡,聲請人為其母親,為了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 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 法聲請參與本件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 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 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 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 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 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謝思凱許明華涉犯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4 0號審理中,被害人邱裕勳乃係本件被告等人傷害致死犯罪 行為之被害人,聲請人係被害人之母親等情,有戶籍謄本1 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93頁)。又聲請人具狀聲請訴訟參與 ,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徵詢檢察官、到庭被告許明華及辯護 人之意見後,其等均表示無意見等語,亦有刑事聲請訴訟參



與狀、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參,再斟酌上揭案件情節、 聲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 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認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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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