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9年度,64號
SCDM,109,原易,64,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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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易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小玲



選任辯護人 廖希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邱秀英



選任辯護人 袁從楨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邱秀美


選任辯護人 黃逸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彭聖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
0726號、109年度偵字第2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邱小玲係被告邱秀英、被告邱 秀美之姪女;被告彭聖滿則為被告邱秀英之前夫(邱秀英邱秀美彭聖滿所涉侵入住居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緣 被告邱小玲於民國107年9月26日與朱柏京兩願離婚時,因出 售名下房產,獲有新臺幣(下同)70萬元之現金,而被告邱 秀英、邱秀美擔心被告邱小玲遭騙,即自斯時起代被告邱小 玲保管該筆款項,並按月發給被告邱小玲數千元不等之零用 金。詎被告邱小玲因不願再委由被告邱秀英邱秀美保管該 筆款項,且與被告邱秀英邱秀美就所餘現金數額有所爭執 ,亦明知該筆款項與被告邱秀英擔任代表人之告訴人光武世 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光武世紀公司)無關,且 與公益無涉之情形下,竟基於誹謗及妨害信用之犯意,於10 8年3月13日21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村00鄰○○0號之 居所內,利用上網設備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



,並以所申用之帳號「邱子庭」,在臉書上發表內容為:「 各位大家請小心受騙這一家詐騙集團欠錢不還吃錢吃很大光 武世紀不動產請小心受騙大家永遠記住這一家地址是在竹東 這一家騙人家的錢都不還永遠都不還各位大家請小心永遠都 欠錢不還半斤八兩喜歡打麻將欠錢不還欠人別人的錢都不還 各位大家記住這一家詐騙集團」等不實事項之貼文(下稱系 爭貼文),足以毀損告訴人光武世紀公司名譽及信用。又被 告邱秀英於同日22時許,輾轉知悉上情,怒不可遏,即邀約 被告邱秀美彭聖滿一同前往被告邱小玲上址居所問罪,嗣 抵達後,被告邱秀英邱秀美彭聖滿即共同基於傷害之犯 意聯絡,直奔2樓被告邱小玲臥室,由被告邱秀英邱秀美 出手毆打被告邱小玲並將被告邱小玲強拉下樓問罪,被告彭 聖滿則在旁觀看、助勢,致被告邱小玲受有左頸創傷、左手 腕紅腫等傷害,因認被告邱小玲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 布文字犯誹謗罪嫌、同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嫌;被告邱 秀英、邱秀美彭聖滿則涉犯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前之刑 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邱小玲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 散布文字犯誹謗罪嫌、同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嫌,依同 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邱秀英邱秀美、彭 聖滿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則係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 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 訴人光武世紀公司、邱小玲分別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 對被告邱小玲;被告邱秀英邱秀美彭聖滿之告訴,有聲 請撤回告訴狀(院卷第201、207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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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