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交訴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斌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致死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
42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
5月31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刑事第16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蔡玉琪
書記官 林欣緣
通 譯 王湘慈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黃文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文斌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11時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號營業遊覽大客車沿新竹市武陵路由南往北方向直行,行 至武陵路與公道五路四段三岔路口處欲左轉公道五路四段之 際,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 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適 有行人王美媛自武陵路南向路邊往北方向步行,於設有行人 穿越道100公尺範圍內之路段不經行人穿越道而強行穿越公 道五路四段,且未注意左右來車,致黃文斌所駕駛之營業遊 覽大客車因而撞及王美媛,致王美媛受有頭部外傷併顱骨骨 折伴隨右側硬膜下出血、雙側蜘蛛膜下腔出血、右側第5根 肋骨骨折、第12節胸椎壓迫性骨折之傷害,經送往國軍新竹 地區醫院轉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救治, 仍於109年4月19日6時31分許,因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伴隨 右側硬膜下出血、雙側蜘蛛膜下腔出血、肺炎不治死亡。黃 文斌肇事後停留現場,向前來處理員警表明肇事,願受裁判 。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林欣緣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