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陳慧雯(即陳胎松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胎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24 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4 月7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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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18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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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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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26284-7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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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9-ND0365896-2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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