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66號
PCDV,110,除,166,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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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陳楹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 ),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21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 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系爭股票確為聲請人 遺失,爰聲請除權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第557條至第567條之 規定;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 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 權之原因、事實;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 權為必要之調查,民事訴訟法第556條、第559條、第546條 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本院就聲請除權判決及前此聲請公示 催告所應具備要件之一切事實及證據,均得依職權調查,經 調查之結果,如認公示催告為不應准許者,得為與准許公示 催告裁定相異之判斷,不受前此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之拘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執有系爭股票遺失,而向本院聲請公示 催告,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21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然查,聲請人並未提出發行公司之股票掛失通知函,且依其 聲請公示催告時所提之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僅載明聲 請人曾向警局報案其於107年7月13日遺失研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4張,但其上未載明遺失股票之號碼、股數等足認 為系爭股票之文字,自難認聲請人已釋明系爭股票遺失及其 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前所為公示 催告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除權判 決,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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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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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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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437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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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4 │1 │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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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5 │1 │5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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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65 │1 │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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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