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77號
PCDV,110,重訴,277,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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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原   告 張雅婷 
被   告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萬4, 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14萬3,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5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 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3 月3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 證書1 紙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9頁),原告逾期仍未補正裁 判費,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查詢表可稽(本院卷第 25至第31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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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