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940號
PCDV,110,訴,940,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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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40號
原   告 李盛清 
訴訟代理人 李慈慧 
      陳淑錦 
被   告 周文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1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原告房租110萬元,承諾自109年9 月起每月最少償還5,000元,惟並未履行,爰依給付房屋租 金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向原告承租工廠房屋有26年,因8年來工廠 生意走下坡,近3年已無力繳納房租,被告如一有錢即會償 還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切結書本為證(本院司促字 卷第10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四、從而,原告依給付房屋租金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 告11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本院訴字卷第11頁)翌日 即109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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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