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8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被 告 蕭山河
蕭陳素美
蕭大龍
蕭安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蕭山河請求分割其
繼承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蕭山河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696 號民
事裁定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蕭山河所繼承分得
之遺產價額核定之。經查,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中編號2 土地
分割自附表編號1 土地,而此二筆土地為附表編號3 、4 、5 建
物之基地,有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參。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
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就附表
編號3 、4 所示建物及其基地部分,以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約
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5,292元,以此為附表編號3 、4
建物及其基地之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又附表編號3 登記
總面積為100.79平方公尺,是附表編號3 建物及其基地之交易價
額為7,802 元(計算式:55,292×100.79×100000分之140=7,8
02,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附表編號4 登記總面積為101.19
平方公尺,是附表編號4 建物及其基地之交易價額為7,833 元(
計算式:55,292×101.19×100000分之140=7,833)。而就附表
編號5 所示不動產部分,以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
尺54,460元,附表編號5 登記面積為129.31平方公尺(計算式:
總面積11 4.52 平方公尺+陽台14.79 平方公尺,則附表編號5
建物及其基地之交易價額為7,042,223 元(計算式:54,460×12
9.31×1 分之1 =7,042,223 ),依此計算上開不動產價額合計
為7,057,858 元(計算式:編號3 房地部分7,802 元+編號4 房
地部分7,833 元+編號5 房地部分7,042,223 元=7,057,858 元
),再以被告蕭山河之應繼分1/4 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764,465 元(計算式:7,057,858 元×1/4=1,764,46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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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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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 │ 面積22,063.4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 分之4 │
├───┼────────────────────────┤
│ 2. │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
│ │ 面積292.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 分之4 │
├───┼────────────────────────┤
│ 3. │ 新北市○○區○○段○0000○號 │
│ │ (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巷0弄0號) │
│ │ 總面積100.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0 │
├───┼────────────────────────┤
│ 4. │ 新北市○○區○○段○0000○號 │
│ │ (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巷0 弄00號) │
│ │ 總面積101.1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0 │
├───┼────────────────────────┤
│ 5. │ 新北市○○區○○段○0000○號 │
│ │ (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巷0 弄0號6樓) │
│ │ 總面積114.52 平方公尺、陽台14.79平方公尺, │
│ │ 權利範圍1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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