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30號
PCDV,110,訴,530,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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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0號
原   告 林孟君 
訴訟代理人 徐惠珍律師
被   告 欣新印刷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 第1 項各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 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 台抗字第917 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 促字第43377 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 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而原告係依兩造間合作備忘錄( 下稱系爭備忘錄)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 系爭備忘錄第5條第3項約定:「因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 雙方合意由甲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見司促卷 第11頁),而本件原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非本 院管轄範圍,復審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 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按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上開 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 本件兩造間因系爭借款契約所生之爭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應由本院 依職權移轉管轄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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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新印刷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