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8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 告 劉藝薰
魏 𡣺
劉漢章
劉愛娟
劉莉莉
劉素娟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1,506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 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 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 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 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4 號裁定 意旨參照)。復按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 核定,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 格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 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277 號 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本於被告劉藝薰債權人地位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被告劉藝薰所得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之價 額,按其應繼分比例核定之。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 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同屬5 樓公寓相同面積之最新鄰近 房地交易價格約每平方公尺9 萬元,是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 741 萬600 元【計算式:90,000㎡/ 元×(主建物77.31 ㎡ +附屬建物5.03㎡)=7,410,600 】,則被告劉藝薰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123 萬5,100 元(計算式:7,410,600 × 1/6 =1,235,100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3 萬5, 1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3,276 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裁判費1,77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1,506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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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分割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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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新北市○○區○○段00地號│ 1/5 │被告各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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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房屋│新北市中和區莒光110建號 │ 1/1 │被告各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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