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施吳鵲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世豪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0 萬元(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伍萬零伍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