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84號
PCDV,110,補,784,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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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陳誼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友聯汽車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
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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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聯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