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陳誼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友聯汽車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
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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