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夥股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43號
PCDV,110,補,743,202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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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3號
原   告 兆申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萬禮 


被   告 聖道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即予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泓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聖道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即予恩國際有限公
司、賴泓彰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8 萬元暨利息。備
位聲明則請求被告聖道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即予恩國際有限公司
給付原告588 萬元暨利息,揆之前揭規定,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
一價額最高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又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
額均為588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8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9,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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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道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即予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道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申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予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