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3號
原 告 兆申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萬禮
被 告 聖道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即予恩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賴泓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聖道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即予恩國際有限公
司、賴泓彰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8 萬元暨利息。備
位聲明則請求被告聖道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即予恩國際有限公司應
給付原告588 萬元暨利息,揆之前揭規定,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
一價額最高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又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
額均為588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8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9,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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