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04號
PCDV,110,補,704,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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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哥國原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百穹 
被   告 陳宏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800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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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哥國原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