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03號
PCDV,110,補,703,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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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劉先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平果電影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
繳納聲請費。本件為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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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平果電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