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73號
PCDV,110,補,673,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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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   告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被   告 孫昭憲
      楊里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系爭土地民國110 年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14萬9000元,原告主張系爭土地遭被告分別占用之面積均為15平
方公尺。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7 萬元【計算式
:14萬9000×(15+15)=447 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萬
5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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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