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黃 悅
李世東
李世章
李世暘
李麗華
李麗蘭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被 告 李清輝
訴訟代理人 李建鋐
被 告 李 南
張 柳
李光輝
李武南
李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又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
段0000地號、1250-1地號、125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
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見本院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司
調字第472號卷第21至24頁)。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土
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依據,又系爭土地之1250地號公告土地
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萬0,560元、1250-1地號公
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3萬7,728元、1253地號公告土地現值
為每平方公尺9萬2,700元,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
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71萬3,221元(依土地公
告現值乘以請求移轉持分面積),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
3,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