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36號
PCDV,110,補,636,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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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陳德勝 
被   告 劉徐月嬌
訴訟代理人 劉永富 
被   告 徐緯耀(原名徐聰明)

      徐武宗 
      徐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
有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原告所有上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價額為定,據此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2,250元【計算式
:135,000(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42.72(土地面積,平
方公尺)×5/16(原告應有部分)=1,802,250,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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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