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84號
PCDV,110,補,584,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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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4號
原   告 張瑜庭 
被   告 沈振東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繳裁判費
  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
  ,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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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