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高爾夫花園廣場觀雲座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至信
被 告 松永科技貿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