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80號
PCDV,110,補,480,2021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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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高爾夫花園廣場觀雲座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至信 
被   告 松永科技貿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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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