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62號
PCDV,110,補,462,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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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張子明(即柯大姑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請補繳之。
(二)聲請狀之聲請人謹記載「張子明即柯大姑之繼承人等四人」
  ,請具狀補列柯大姑全體繼承人姓名,並須由全體繼承人簽
  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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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