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38號
PCDV,110,簡,38,2021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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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傅婷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沁瀅間因110 年度簡字第38號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5萬3,3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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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