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443號
PCDV,110,監宣,443,2021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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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陳芃富


相 對 人 陳勝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第 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 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係聲請人陳芃富聲請對相對人陳勝榮為監護宣告之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月2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裁 定業於110 年5月7日送達聲請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逾期未補繳聲請費用,有本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 ,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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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