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45號
PCDV,110,消債清,45,202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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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莫婕卉(原名:莫蓓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附 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7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6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17×10×51元=8,670 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 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 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具體釋 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說明。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民 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 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 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 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16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 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三、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回覆報告書所示,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達成債 務前置協商,惟已毀諾,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 ,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 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㈡請詳實說明聲請人毀諾之原因,即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 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
㈢請陳報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向其他家銀行申請個別協商?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8 年2 月9 日)起迄今 ,期間如有財產變動狀況(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 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 、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 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 之地號、建號)。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聲請清算前5 年內(即110 年2 月 8 日回溯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 件(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六、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 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 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 出該營利事業單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 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即108 年2 月9 日起 至110 年2 月8 日)」及「聲請清算時迄今」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 請前2 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存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 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 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 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 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可向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 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 、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



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請提出自108 年2 月份至迄今之每月薪資 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 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 金、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 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陳報聲請人 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聲請人 主張從事臨時工,每月約領取32,000元,請說明工作內容、 性質及計薪方式,並提供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有長期 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 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自108 年2 月9 日起至110 年2 月8 日止, 及聲請清算迄今之支出數額,請分別製作):
⒈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清算時所載目前每月之必要支 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 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 額為何?請聲請人就下列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 期」 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 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 單據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 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 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茲詳述如下: ⒉房屋租金4,000 元:請提出「完整載有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章 之租賃契約及最近3 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請說明 聲請人租屋及承租之必要性,及係與何家人同住於該屋?另 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降低房租之可能性,若否,請說明原因 為何。
⒊交通費800 元:請說明計算方式,及提出每月實際支出單據 (如加油發票、悠遊卡儲值證明,抑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定 期票之購票證明)。
⒋電話費500 元:請提出附有帳單收件人姓名之至少最近3 期 之電信費帳單。
⒌伙食費6,000 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 方式。
⒍其他生活日常必需品1,500 元:請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



件。
⒎如有固定之醫療、稅賦開支或其他支出在內之必要支出數額 ,亦請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作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 (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八、聲請人主張扶養未成年子女陳○仁陳○恩共計9,500 元、 母親王月春4,500 元、父親莫金湖3,500 元等情,請提出其 等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金額及支出單據等。另依聲請 人提出陳○恩之存簿內頁可知,其尚有領取早療補助9,000 元,請說明此部分補助之性質、內容及期間,是否影響與配 偶間之扶養費計算方式等情;另請說明聲請人父親108 年度 自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及其他收入之性質,暨請重 新計算扶養費申報方式。
九、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 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 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 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 年至今 ,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 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迄今,有無遭第三 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 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 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聲請人如有需要法律上專業協助,得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號5 樓)請求,經該基金會審查通過後,指派律師為法律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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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