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31號
PCDV,110,消債更,31,202105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江雪婷 
代 理 人 黃冠嘉律師(法扶律師)
      郭宜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29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2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 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43元計算:(2+1 )×43×10=1,290 元】。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股票、人壽保 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出聲請人本 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又聲 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間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 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 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三、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