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69號
PCDV,110,消債更,169,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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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芮晨 

代 理 人 蔡孟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 泠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4人,並以每人10 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4×43×10=1,720】);亦應 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 應提出民國110年4月之薪資明細等以為釋明。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情形」及「扶養 費負擔數額」,請分列之,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 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 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8年3月25日迄今,有無財產 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 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 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



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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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