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李文彬
代 理 人 官朝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附 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61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0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11×10×51元=5,610 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 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 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或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情事)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說明。又聲請人 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 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已 陳報之債權人外及其他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如重 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10人,請按照 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
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民國108 年3 月17日)起 迄今,期間如有財產變動狀況(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 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 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
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聲請更生前5 年內(即110 年3 月 16日回溯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 件(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五、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 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 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 該營利事業單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 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即108 年3 月17日起 至110 年3 月16日)」及「聲請更生時迄今」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 請前2 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存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 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 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 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 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可向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 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 、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 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請提出自108 年3 月至109 年6 月任職健 逢生活科技企業有限公司、109 年10月至迄今任職鑫達興業 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 、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 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 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 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 款項。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
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 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 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另請說明聲請人永豐銀行存簿顯示 109 年11月至110 年1 月間,由周寶彩、寇惠民匯款之原因 及性質,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及聲請本件更 生時迄今之個人必要生活支出,是否仍以新北市公告最低生 活費用1.2 倍之標準計算?請注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 條之2 各項規定與立法理由後,再為陳報。又倘聲請人選擇 不依上開規定為最低生活費之陳報,即應釋明及詳列「聲請 清算前2 年」及「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各 項支出之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並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 式陳報),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 帳存摺內頁等);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 條第1 項已列舉債務人必要支出之項目,故逾此範圍之支出 ,即應特別說明其得列為必要生活費用之原因並證明其必要 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 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聲請人應說明每月勞健保費用 為何未涵蓋於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 倍之標準計算費 用內,暨提出實際相關支出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主張扶養未成年子女李○吉等情,請說明每月應負擔 扶養費金額為何?暨提出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金額及 支出單據等,並說明分擔扶養上開義務之人為何,及每月分 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暨提出上開應分擔扶 養義務之人及受扶養人之近2 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受扶養親屬於各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等 )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 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另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如有,亦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 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 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至迄今,有無遭已 陳報之其他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 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
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 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 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 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 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