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282號
PCDV,110,司聲,282,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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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相 對 人 洪啟能 
上列當事人、相對人楊慶森(歿)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洪啟能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參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洪啟能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關於相對人楊慶森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 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民法第271條亦有明文。 再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 缺既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啟能楊慶森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 在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9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 人洪啟能楊慶森負擔百分之32,餘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 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47號判決第 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洪啟能楊慶森負擔。相對人楊慶森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09號裁定駁回相對人楊慶森之 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楊慶森負擔,並確定在案。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關於聲請人對相對人楊慶森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部分,相對人楊慶森已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死亡 ,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聲 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 對人,自屬成立要件欠缺,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參照前開規



定,該部分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另關於對相對人洪 啟能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部分,相對人洪啟能應賠償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80,2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 │67,731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三審裁判費 │67,731元 │由相對人楊慶森(歿)預納。│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茲因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楊慶森負擔,是本件確定訴訟費│
│ 用額之核算,就第三審訴訟費用不予列計,合先敘明。 │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為 │
│ 54,536元。 │
│ ㈠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000,000元,第一審裁 │
│ 判費為80,200元,而第一審就聲請人聲明請求本件本金最高限│
│ 額10,000,000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本金3,200,000元部分 │
│ 判決聲請人勝訴,就該部分相對人洪啟能楊慶森全部未上訴│
│ ,是該部分之訴訟費用先行確定,為25,664元。 │
│ (計算式:80,200×3,200,000÷10,000,000=25,664) │
│ ㈡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為54,536元。 │
│ (計算式:80,200-25,664=54,536) │
│三、第一審因相對人洪啟能楊慶森未據聲明不服,而先行確定部│
│ 分之訴訟費用為25,6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關於訴訟費用│
│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之衡平規定,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25,664│
│ 元即應由相對人洪啟能楊慶森負擔。 │
│四、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洪啟能、│
楊慶森負擔,為122,267元。 │
│ (計算式:54,536+67,731=122,267) │
│五、相對人洪啟能楊慶森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計為147,931元。 │




│ (計算式:25,664+122,267=147,931) │
│六、然查,其中相對人楊慶森已於109年12月21日死亡,聲請人自 │
│ 無從對相對人楊慶森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而關於對相對人洪│
│ 啟能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部分,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
│ 人洪啟能楊慶森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是相對人洪啟能應給付│
│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為73,966元。 │
│ (計算式:147,931÷2=73,9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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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