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代 理 人 江宗翰
相 對 人 卓盛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卓少祈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09年4月10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三、查相對人卓盛偉係被繼承人卓少祈(男、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父,為繼承人,被 繼承人於109年4月10日死亡,且並無子女等情,此有聲請人 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被繼承人之分期付款申請 表及繳款明細表影本各1紙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相對人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 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附此敘明。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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