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272號
聲 請 人 邵美綸
邵珮雯
曾妍瑜
曾子菱
上 二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蘇芳瑩
曾清泉
聲 請 人 邵巧妮
法定代理人 邵柏欽
范姜淑惠
聲 請 人 蘇建宇
蘇芳瑩
張澤愷
法定代理人 張啟峰
邵琬晴
聲 請 人 鄒林寶鳳
林寶惜
林教
林春綢
褚欣翰
褚庭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 、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邵美綸、邵珮雯、邵巧妮、蘇建 宇、蘇芳瑩、褚欣翰、褚庭吟係被繼承人邵林月之孫,聲請 人曾妍瑜、曾子菱、張澤愷為被繼承人之曾孫,聲請人鄒林 寶鳳、林寶惜、林教、林春綢係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被繼 承人於民國 110年3月2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 依法檢陳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 、印鑑證明、切結書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邵美綸、邵珮雯、邵巧妮、蘇建宇、蘇芳 瑩、褚欣翰、褚庭吟係被繼承人邵林月之孫,聲請人曾妍瑜 、曾子菱、張澤愷為被繼承人之曾孫,聲請人鄒林寶鳳、林 寶惜、林教、林春綢係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被繼承人於11 0年 3月2日死亡,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 戶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之子女即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尚有子輩邵釜源於本件聲請人110年4 月19日聲明拋棄繼承時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所 提繼承系統表、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 110年5月6日函附之 戶籍謄本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則依上揭民 法規定,繼承順序在後之聲請人非法定繼承人,其等聲明拋 棄繼承,於法不合,亦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