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780號
聲 請 人 張瀧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家畯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為發票人之2 紙本票 ,詎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本票之發票日屬法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 欠缺,該本票無效。本件聲請,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二件, 均未記載發票年、月、日,為無效之本票,從而本件聲請人 持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