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陳桂凌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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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香如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桂凌經本院民事庭於110年3月2日 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90號民事裁定自110年3月2日下午4時 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 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本件聲請人除機車一部(車號755- EHQ;2008年10月出廠)及新北市板橋區農會存款計新台幣2 元外,未查得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據此堪認本件債務人之 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 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 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於110年4月 1日函詢全體債權人就本件是否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均 無人表示反對,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 詢結果表(無任何有效之人壽保險契約)、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6日國壽字第1100031431號函、機車行 車執照影本、存摺內頁影本、聲請人陳報狀、聲請人所製作 之資產表、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及各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三、至本院民事庭雖未依本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就本件清算事 件為同時終止之裁定,然經本院調查後查知本件清算財團財 產非但無變價實益,且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 及債務,故本院為免不必要之程序浪費,爰依本條例第129 條規定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至若日後發現有可分配於 債權人之財產時,將另循本條例第128條第1項、第2項之規 定進行追加分配程序,並同時依本條例第128條第3項續行確 定債權之程序,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