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
聲 請 人 王玉琳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李偉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 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聲 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要 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 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條例 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 -1條均有明定。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 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 ,除薪資收入外,其名下尚有西元1990年出廠無清算價值之 普汽車一輛。另債務人有保單解約金新台幣(下同)25,570 元,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 果表、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函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 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
㈡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富迪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係有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 每月收入約為30,051元,並有債務人薪轉存摺影本、債務人 民事陳報狀在卷可佐。又債務人有1名未成年子女,為民國9 0年出生,仍在就學階段,業據債務人提出其未成年子女之 在學證明為證,堪認該名子女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債務 人提列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每月9,360元,未逾新北市110年 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依扶養比例核算後之數額, 應屬合理。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個人每月必要支出 18,720元,合於新北市11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 即18,720元,已撙節開支,應屬合理。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 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 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 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 項亦明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 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查1 10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5,600元,其1.2倍即 為18,720元,本件債務人核列其每月生活費用低於每人以11 0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計算之總額,是該 必要支出之數額,毋庸提出證明文件。
㈢債務人按其子女畢業之時提出分階段之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 27期每期清償2,615元,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0,703元 ,共6年72期,清償總額為552,240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2,163,672元(30,051元×72期)加計 財產25,570元為2,189,242元,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 支出總額1,600,560元(28,080元×27期+18,720元×45期=1,6 00,560)後餘額之九成為529,814元,其提出552,240元清償 ,已逾九成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償債,可認債務人確已盡 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52,240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6,638,106元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20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期至第27期每期清償2,615元,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0,703元。債務人應於每月2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4.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122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500元 0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67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274元 0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86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351元 0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93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381元 0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137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560元 0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29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120元 0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335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1,372元 0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220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901元 09、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272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1,112元 10、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101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414元 11、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694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2,839元 12、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48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198元 13、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88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362元 14、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34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137元 15、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141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575元 16、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75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307元 17、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73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300元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