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402號
PCDV,110,司催,402,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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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事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
  之19條:徵收裁判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二、本件報案證明書上所載票據最後持有人為王品文,與本件聲
  請人不同,請說明本件本票遺失前之持有人為何人?本票上
  有無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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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