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事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
之19條:徵收裁判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二、本件報案證明書上所載票據最後持有人為王品文,與本件聲
請人不同,請說明本件本票遺失前之持有人為何人?本票上
有無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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