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393號
PCDV,110,司催,393,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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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張淑媚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件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文兆豐股代字第 1082017 號函中所載之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之人 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件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件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文兆豐股代字第1082017 號函中所載之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之人,應自本 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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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