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880號
PCDV,110,司促,16880,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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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880號
債 權 人 傅劍軒 
債 務 人 傅以銘 

債 務 人 黃暄雅 


 
一、債務人傅以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陸佰捌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暄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肆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傅以銘黃暄雅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
  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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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