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346號
PCDV,110,司促,16346,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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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34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蔡和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叁佰柒拾壹
  元,及其中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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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