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史政弘(原名:郭哲良、史哲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史政弘(原名:郭哲良、史哲良)於民國109 年05月
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9 年05月20日
起至民國112 年05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845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5月07日止累計93,425元正未
給付,其中93,332元為本金;0 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6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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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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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史政弘(原│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
│ │93332 │名:郭哲良│5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史哲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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