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880號
債 權 人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債 務 人 台灣詠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竹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高雄市○○區○○○路0 號25樓之1 及26樓之1
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以釋明債務人為區
分所有權人)。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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