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880號
PCDV,110,司促,15880,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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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880號
債 權 人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債 務 人 台灣詠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竹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高雄市○○區○○○路0 號25樓之1 及26樓之1
  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以釋明債務人為區
  分所有權人)。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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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詠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