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82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雷意玲(原名:雷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五日起至九十五年十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起至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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