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4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姜嘉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叁佰捌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姜嘉滎於1.民國109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61計算,逾期
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
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9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
0,7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
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61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
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8
7,41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7,97
3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31050051094380000000000000001】
【帳分號:031050051094380000000000000002】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姜嘉滎 │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
│ │187410│ │十年二月十日│ │六點六一計算之│
│ │元 │ │起 │ │利息 │
├──┼───┼─────┼──────┼──────┼───────┤
│ 002│新臺幣│姜嘉滎 │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
│ │37973 │ │十年二月十日│ │六點六一計算之│
│ │元 │ │起 │ │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姜嘉滎 │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87410│ │十年三月十一│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一點六六│
│ │ │ │ │ │一,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三點三二二│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 002│新臺幣│姜嘉滎 │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37973 │ │十年三月十一│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一點六六│
│ │ │ │ │ │一,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三點三二二│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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