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745號
PCDV,110,司促,15745,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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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4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姜嘉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叁佰捌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姜嘉滎於1.民國109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61計算,逾期
  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
  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9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
  0,7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
  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61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
  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8
  7,41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7,97
  3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31050051094380000000000000001】
  【帳分號:031050051094380000000000000002】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姜嘉滎  │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
│  │187410│     │十年二月十日│      │六點六一計算之│
│  │元  │     │起     │      │利息     │
├──┼───┼─────┼──────┼──────┼───────┤
│ 002│新臺幣│姜嘉滎  │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
│  │37973 │     │十年二月十日│      │六點六一計算之│
│  │元  │     │起     │      │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姜嘉滎  │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87410│     │十年三月十一│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一點六六│
│  │   │     │      │      │一,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三點三二二│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 002│新臺幣│姜嘉滎  │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37973 │     │十年三月十一│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一點六六│
│  │   │     │      │      │一,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三點三二二│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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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