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錦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叁佰零
柒元,及其中貳萬玖仟貳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壹萬
玖仟柒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