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589號
PCDV,110,司促,15589,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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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89號
債 權 人 富運昌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信 



債 權 人 黃水信 



債 務 人 李伯軒 

債 務 人 李彥廷 

債 務 人 李秉達 

債 務 人 李宜珊 

 
一、債務人等四人應連帶向債權人富運昌精密有限公司黃水信
  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仟壹佰貳拾肆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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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運昌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