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89號
債 權 人 富運昌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信
債 權 人 黃水信
債 務 人 李伯軒
債 務 人 李彥廷
債 務 人 李秉達
債 務 人 李宜珊
一、債務人等四人應連帶向債權人富運昌精密有限公司、黃水信
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仟壹佰貳拾肆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