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354號
PCDV,110,司促,15354,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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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354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呂潔戶籍址 設於臺北市○○區○○路000 巷0 號3 樓之3 ,依同法第 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 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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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