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222號
PCDV,110,司促,15222,202105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22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謝萬福(原名:謝萬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壹佰伍拾伍元
  ,及其中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