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肆佰柒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川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33728
580311746,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05日止累計138,471元正未
給付,其中38,434元為消費款;96,437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4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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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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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蔡川明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8434 元│ │5 月06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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